索 引 号  004448654/2026-00036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6-08-15
 文  号  临交政字〔2026〕4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08-15   作者: 点击数:  

临交政字〔2026〕43号


各县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要求,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交发〔202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申请人”是指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由我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2026年度纳入农村客运补贴范围的车辆,不享受本细则补贴。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部分更换不予补贴),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5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第三条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客流变化、微循环公交发展需要等情况,科学指导申请人因地制宜选择更新车辆或更换动力电池,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长类型,鼓励更换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对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在安排补贴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四条 对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按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给予定额补贴。其中:

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8米(含)以下每辆补贴8万元;8—10米(含)每辆补贴10万元;10米以上每辆补贴12万元。同时,对更新低地板、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额外增加补贴5000元。

2.更换动力电池。单价超过4.2万元/辆的,每辆补贴4.2万元;单价低于4.2万元/辆的,按实际购置价格补贴。

五条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6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第六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或动力电池更新后,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申请人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安全责任书、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对于更换仍在质保期但已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的,还应提供由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动力电池状态评估证明。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动力电池更换安全责任书由申请人提供,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由申请人出具或聘请第三方验收出具。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县级交通运输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识的,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补正信息最迟不得晚于2027年1月15日。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车辆核减,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对相关部门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由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取得剩余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2026年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实施2026年的补贴政策,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

第十条 市级是补贴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统一由市级层面负责落实补贴政策,不得将资金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 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申请人、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签订动力电池更换安全责任书,在确保整车安全前提下实施更换工作。同时,要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对2024年以来更新的车辆、更换的动力电池安全性能进行跟踪检测,及时整改问题隐患,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更新补贴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置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情况,确保更新补贴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发放情况等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督促申请人按照有 关部门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督促相关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向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报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信息。督促申请人跟踪相关企业在信息平台报送更换信息情况,并及时掌握、留档完成报送的佐证材料。

各县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 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由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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