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文明的窗口和流动的名片。随着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等新业态涌现并存在无序发展等问题,影响了客运出租行业健康发展。出台《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对适应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解决出租车行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推动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策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聚合平台、监督检查、附则,共七章4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为4年,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许可的经营区域为临沂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许可的经营区域为本县。
(二)网约车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有关要求,向市或县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部门发放证件的经营区域为临沂市中心城区五区,各县交通运输部门发放证件的经营区域为本县。鼓励巡游出租车接入网约平台提供网络预约服务。
(三)网约车驾驶员。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符合有关要求,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遵守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的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五)网约车聚合平台。网约车聚合平台应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网约车 APP 名称、网约车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网约车聚合平台及其合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网约车聚合平台应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六)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网约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七)其他。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平台和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民事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细则。
四、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具体联系人:张鹏
咨询电话:0539-7877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