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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号:371312202600101),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号:371312202600101)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云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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