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市民在局长信箱中反映“个人名下的车辆能否办理营运证”,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车辆营运证有明确的规定: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条 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对符合要求的车辆方可办理营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