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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民咨询“听力障碍人员学车问题”的回复
[字号: ] 2014-02-18  市运管处   阅读次数:

  据了解,现公安交警部门执行的是公安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审领和使用规定》(123号部令)。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身体条件应当符合: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如反映人身体条件符合公安部门申请驾驶证的身体条件要求,经公安部门认可,可以参加相应车型的培训。
  因反映人未留姓名及联系电话,我们无法了解其详细情况。请反映人致电8133977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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