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市局研究制定了《临沂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9月28日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交通运输系统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31号)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单位行政审批行为的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竣工验收、涉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船舶进出港签证、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等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
第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行政审批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现保留下列20项行政审批事项:
(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二)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三)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五)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
(六)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七)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审批;
(八)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九)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
(十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十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十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十四)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十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十六)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十七)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核发(含配发船舶营运证件);
(十八)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十九)船舶进出港签证;
(二十)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动态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等法定事由导致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六条 监管措施:
(一)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抽查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
(二)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方式反映行政审批相对人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受理并依据职能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
(三)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业务科室责任。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所属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切实把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落到实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27日。
附件: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
2、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3、县乡公路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的监督检查
4、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的监督检查
5、县乡公路行道树更新砍伐许可的监督检查
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县乡公路许可的监督检查
7、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县乡公路许可的监督检查
8、道路旅客运输(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9、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10、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监督检查
1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的监督检查
1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1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15、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17、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18、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监督检查
19、船舶进出港签证的监督检查
20、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监督检查
附件1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二、监管对象
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普通国省道、县道、大中桥等)。
三、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年1月1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
(三)《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六条。
四、监管内容
(一)建设计划: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建设计划情况设计管理;
(二)设计建设:是否按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是否执行落实了工程建设相关制度、标准和程序等情况;
(三)质量安全:是否有违反质量安全的行为,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
五、监管措施
(一)不定期检查。通过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等手段进行检查,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每次抽查10%的建设项目。
(二)专项检查。每年开展1-2次建设计划管理专项检查。
六、监管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或擅自变更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通报有关单位暂停拨付建设补助资金,缩减下年度建设计划。
七、监管科室
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基建科,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2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监管对象
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县道、大中桥等)。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实施细则》、《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临沂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阳光操作办法》。
四、监管内容
(一)竣工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三)各参建单位工作情况;
(四)验收后养护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项目法人申请,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同执行、参建单位管理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综合评价报告。
(二)定期检查:每年开展1-2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检查,检查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程序和后期养护等内容。
六、监督处理
(一)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验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
七、监管科室
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3
县乡公路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县乡公路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二、监管对象
经许可的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四、监管内容
(一)许可事项、许可对象、地址等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是否满足许可要求,是否按照施工设计、施工方案和协议等,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涉路工程建设;
(三)损坏、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等是否按规定恢复;
(四)必需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
五、监管措施
(一)定期检查。根据行政许可的实际办理情况,每年组织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许可开展抽查。
(三)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或依据职能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监管处理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管科室
兰山、罗庄、河东、临港分局公路管理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蒙山旅游区交通办。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4
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二、监管对象
经许可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四、监管内容
(一)许可事项、许可对象、地址等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是否满足许可要求,是否按照施工设计、施工方案和协议等,组织施工单位设置非公路标志;
(三)损坏、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等是否按规定恢复;
(四)必需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
五、监管措施
(一)定期检查。根据行政许可的实际办理情况,每年组织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许可开展抽查。
(三)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或依据职能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监管处理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管科室
兰山、罗庄、河东、临港分局公路管理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蒙山旅游区交通办。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5
县乡公路行道树更新砍伐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县乡公路行道树更新砍伐许可。
二、监管对象
经许可的行道树更新砍伐单位和个人。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四、监管内容
(一)许可事项、许可对象、地址等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更新砍伐的时间、路段范围、砍伐数量;
(三)更新补种情况;
(四)施工时必需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
五、监管措施
(一)定期检查。根据行政许可的实际办理情况,每年组织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许可开展抽查。
(三)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或依据职能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监管处理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管科室
兰山、罗庄、河东、临港分局公路管理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蒙山旅游区交通办。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6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县乡公路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县乡公路许可。
二、监管对象
经许可从事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四、监管内容
(一)《通行证》是否真实有效,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二)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货物是否为不可解体物品;
(三)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四)是否采取必需的防护措施。
五、监管措施
(一)定期检查。根据行政许可的实际办理情况,每年组织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许可开展抽查。
(三)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或依据职能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监管处理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管科室
兰山、罗庄、河东、临港分局公路管理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蒙山旅游区交通办。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7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县乡公路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县乡公路许可。
二、监管对象
经许可驾驶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县乡公路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四、监管内容
(一)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的种类、型号等信息是否与许可内容保持一致;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是否确需行驶公路;
(三)是否短距离行驶;
(四)是否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五、监管措施
(一)定期检查。根据行政许可的实际办理情况,每年组织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许可开展抽查。
(三)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或依据职能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监管处理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管科室
兰山、罗庄、河东、临港分局公路管理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蒙山旅游区交通办。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8
道路旅客运输(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监管对象
全市范围内经核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三、监管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四、监管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客车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是否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是否超过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监管措施
(一)重点检查。在春运、黄金周、小长假等重点时段,通过派员抽查、暗访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二)专项整治。结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专项整治;
(三)信誉考核。每年组织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道路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四)受理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自行或者委托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检查。
六、监管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管科室
市运输管理处客运科。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9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核发。
二、监管对象
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三、监管依据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四、监管内容
(一)车辆是否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二)驾驶人员是否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
(三)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是否健全。
五、监管措施
(一)抽查。通过派员抽查、暗访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抽查率不低于10%。
(二)专项整治。结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开展专项整治。
(三)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每年组织开展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四)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管处理
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管科室
市城市出租客运管理办公室、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10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二、监管对象
辖区内出租汽车驾驶员。
三、监管依据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四、监管内容
(一)从业资格是否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是否有效;
(三)道路运输从业行为是否符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五、监管措施
(一)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城区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客运站场待租出租汽车的经营活动进行抽查。
(三)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按周期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四)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管处理
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管科室
市城市出租客运管理办公室、市交通监察支队。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11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二、监管对象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区范围内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监管内容
(一)资质检查:检查是否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证书,许可证书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设施设备检查:是否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等;
(三)人员资质检查:是否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规章制度检查: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
(五)运营服务检查:是否按照所批复的线路运营,是否编制了运营方案并按照方案足额班次运营等;
(六)档案监督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建立相关记录档案,是否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五、监管措施
(一)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转相关检查,对公交企业的资质和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公交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质量等开展抽查。
(三)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等依法进行调查。
六、监管处理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等。
(二)对不再具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依法上报取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资格。
七、监管科室
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规划科。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12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二、监管对象
市辖区内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三、监管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四、监管内容
(一)是否按照许可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活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
(三)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四)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监管措施
(一)抽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派员抽查、暗访或其他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抽查率不低于10%。
(二)专项整治。结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专项整治。
(三)信誉考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四)受理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和反馈。
六、监管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管科室
市运输管理处客运科、货运科。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1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二、监管对象
经核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山东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四、监管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1、是否按照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3、环境保护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经营行为
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合理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监管措施
(一)现场监督检查,一般每年检查4次。
(二)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机动车维修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六、监管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七、监管科室
市运输管理处维修科。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二、监管对象
辖区内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企业。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四、监管内容
(一)经营资质检查: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标准;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等有关规定;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质量信誉考核是否达到《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
五、监管措施
(一)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质量信誉考核。
(二)依照教练车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日期不定期对教练车、教练员进行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依据智能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
六、监管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管科室
市运输管理处驾校管理科。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15
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二、监管对象
市辖各区内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的经营者。
三、监管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四、监管内容
(一)是否按照许可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
(三)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四)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监管措施
(一)抽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派员抽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抽查率不低于10%。
(二)专项整治。结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专项整治。
(三)信誉考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四)受理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和反馈。
六、监管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管科室
市运输管理处货运科。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1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二、监管对象
本市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指南》、《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考核办法》。
四、监管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经营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危险品车辆技术等级要求、数量要求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2、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是否超过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监管措施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危险货物运输日常监管方面的例行检查、车辆动态日常监控检查考核、车辆年度审验初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管理要求。
(二)抽检。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派员抽查、暗访或其他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属地运管机构例检工作适时组织抽检。
(三)专项整治。结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专项整治。
(四)信誉考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属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五)受理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或与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合进行调查、核实和反馈。
六、监管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指南》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管科室
市运输管理处货运科。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17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含配发营运证件)。
二、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三、监管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1月通过)、《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5月施行)。
四、监督内容
(一)自有船舶运力配备情况,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
(二)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
(四)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五)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船舶营运证是否有有效期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监督检查。每年3月-4月对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进行经营资质核查,检查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资质保持情况,检查方式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检查查相结合。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水路运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有关检查活动或根据有关举报投诉,每年开展3-5次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受理投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时发现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管理人员变更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许可证、营运证未按时参加年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管科室
市港航处。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18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二、监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的个人、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所在单位或其代理人。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四、监管内容
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实施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五、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监督检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六、监管处理
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船员服务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七、监管科室
市地方海事局。
八、投诉电话
0539-96555。
附件19
船舶进出港签证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船舶进出港签证。
二、监督检查对象
进出临沂辖区港口的船舶。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规则》(交通部2007年7号令)。
四、监督内容
船舶进出港签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与拟签证船舶的一致性;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材料核查。根据提交材料,认真核实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必要时可以登船现场核对,确保签证材料合法有效。
(二)受理投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过认真核查,发现提交材料与拟签证船舶不一致的,不予签证,退回相关材料。
七、监管科室
市地方海事局。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附件20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事项名称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二、监督检查对象
船籍港为临沂的船舶。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
四、监督内容
(一)船舶国籍登记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与实际船舶一致性;
(二)船舶国籍登记提交材料的有效性。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勘查。根据提交材料,现场与拟登记船舶核对,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与一致性。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检查船舶船舶技术证书的有效性和一致性,确保船舶国籍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受理投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现场勘查时发现提交材料与拟登记船舶不一致的,取消船舶国籍登记核发,退回相关材料。
(二)日常检查中,发现船舶技术证书实效的,责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或吊销船舶国籍证书。
七、监管科室
市地方海事局。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39-96555。
LYCR-2015-02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