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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字号: ] 2020-10-21     阅读次数:

2020年10月1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临政办发〔2020〕6 号文件印发了《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细则》修改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细则》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作为我市规范网约车市场的唯一依据,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延续有效期。一是制定文件所依据的规章已修正。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正。二是个别规定与目前的公平竞争政策相违背。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排查出原《细则》中“要求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公平竞争政策相关要求,亟需纠正。三是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发生变化。原《细则》中职责方面的表述需要按实际改革情况进行修改。四是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部分条款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为做好修改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国家七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内容,参照日照、泰安、潍坊、枣庄等地网约车政策,提出初步修改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8月份,市司法局组织召开评估论证会,认真听取人大、政协、法律顾问、专家、各有关部门和从业人员、市民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书面征求了发改委、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建议,组织人员反复修改完善,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稿)》。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七处。

第四条:新增“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审批工作;各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审批工作”。同时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出租客运管理机构”调整为“行政审批部门”。该条款的修订是为了适应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要求,2019年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上述条款应相应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将第五条第一项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修改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主要是为适应“放管服”改革需求,放宽市场准入门槛,不再要求外地申请网约车许可的企业必须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第二款: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修改为“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删去“企业注册地”。依据是2018年2月,交通运输部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监管平台重复传输。”

第六条第三款:删去“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据是国家七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删除了此项要求。

第十九条:删除第11项中“在车内显著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便于乘客监督”。原因是由于网约车服务特点,网约车经营者通过手机移动端向乘客提供电子服务监督卡信息,车内不再要求摆放服务监督卡。

第二十一条:新增第三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依据是2019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发的《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将“发改、物价、经信、公安、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主要是适应机构改革后,职能、部门整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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