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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号: ] 2012-06-18  质监站   阅读次数:
各县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切实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结合全市在建工程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认识
  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百姓福祉,同时关系到交通主管部门对外形象。质量是工程的生命,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公路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建设质量放在工程建设的首要位置,进一步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把手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始终把质量管理作为工程管理和建设的重心,牢牢将工程质量掌握在可控状态。
  二、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强化工程建设各方在质量管理中的主体责任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权划分,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公路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按现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保证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质量。
  (二)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分管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交(竣)工验收,参与交(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交(竣)工验收报告承担责任。
  (三)项目业主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在工程前期准备工作中优先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影响工程质量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勘察单位必须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一致性负责。
  (五)设计单位应按工程使用要求组织设计工作,工程设计要科学合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条件下同时考虑工程的经济、美观。
  (六)施工单位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执行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强化施工质量控制,保证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保证工程总体质量符合设计标准。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工程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全额到位和机械设备按需到位。
  (七)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按合同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处,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承诺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上道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字同意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八)试验检测单位负责按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经检测发现质量不达标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查找原因,认真整改。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的管理
  (一)严格招标投标管理。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执行。在工程建设中,项目业主要坚持"谁中标、谁施工"的原则。
  (二)加强质量监督申请管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审查质量监督申请,若发现主要施工技术人员、机械设备等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责令其改正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提出变更,为保证工程质量确需变更的,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查清原因,划分责任。凡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现行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办理。
  (四)项目业主要加强中标单位的认定和管理。中标单位必须按合同配备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等)和机械设备。中标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标项目管理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经招标人同意,报质量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若发现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和未经批准变更项目管理人员的,招标人应立即要求中标人进行整改,中标人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将情况及时报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立即终止合同。
  (五)市交通运输局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质监频率,切实加强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违反合同规定不在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机械设备未能按时进场,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质量监督机构将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鲁交规划〔2008〕185号)的有关规定,将其不良行为报省厅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业主对中标单位认定和管理失职的,要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四、加强社会监督,开展工程质量评比活动
  (一)加强社会监督。所有项目开工前,都要在施工现场明显的位置设立公示牌,将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接到举报的部门要认真登记和进行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调查处理。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上不履行职责、出具虚假资料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积极开展评先树优活动,注意发现典型、树立典型、培养典型,以典型引路,形成比学赶超的良性循环,促使所有参建单位提高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在以往的基础上再上新台阶,再上新水平。同时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工程活动切实贯彻落实好《临沂市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方案》(临交政字〔2012〕44号),做到任务不完,力度不减,确保此项活动在保质保量的情况下圆满完成,树立临沂交通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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