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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 2018-10-29     阅读次数:

各市交通运输委(局)、日照市口岸港航局,省管交通运输企业、山东交通学院,厅直有关单位:

  交通运输部以交科技发〔2018〕114号文件印发了《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为做好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全省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经研究,省厅决定同时开展交省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简称“研发中心”)申报认定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作依据

  相关工作规程和职责分工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报条件

  (一)研发中心申报单位(牵头单位)须为企业独立法人。

  (二)研究方向符合交通运输发展现实和长远需求,规划清晰、目标明确,在所申报领域有重要影响。

  (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四)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五)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

  (六)具备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与运行模式。

  (七)已被国家、省(部)级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资源不再作为研发中心资源重复申报。

  三、申报组织

  根据《管理办法》关于行业研发中心管理机制、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填写《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申请书》(附后),准备相关支持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厅科技处。申报单位为厅属单位的,其主管部门为申报单位本身;申报单位为省管交通运输企业的,其主管部门为申报单位所属的企业集团;申报单位为其他类型的,其主管部门为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申报组织和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工作。

  (三)为优化资源、提高效率,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个研发方向只可组织1个申报单位参与申报。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填报、提供的资料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认定资格。

  (二)市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共建高校、省管交通运输企业集团为研发中心的协助管理机构,指导本地区或所辖单位研发中心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在研发中心建设发展中给予明确的支持,组建成立研发中心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研发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依据《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研发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协助省厅审核研发中心有关重大事项,配合做好研发中心的考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三)请主管部门于2018年12月10日前(以邮戳为准),将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一式10份(另附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刻录)报厅,逾期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济南市中区舜耕路19号709房间

  联 系 人:杜洪涛

  电    话:0531-85693118、15624576868?

 附件: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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