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运输行业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山东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交通,实现交通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全面实现交通节能减排目标。
第三条 节能减排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
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减排工作考核作为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各单位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厅直各单位的考核。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的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组织及分工
第六条 省厅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厅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节能办)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和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应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机构。
第七条 考核工作的具体分工为:
(一)省厅节能办负责组织对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驻济厅直有关单位(公共机构)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
(二)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
(三)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和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分别负责公路系统、道路运输行业、港航系统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的日常行业督导,并配合厅节能办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四)厅直属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及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考核内容为节能减排量化目标和节能减排主要措施。具体考核指标、考核计分方法见实施细则。
第九条 省厅根据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节能减排任务目标,提出年度考核量化基准指标,各市、各单位根据基准指标提报各自的年度考核量化目标,经厅节能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作为省厅对各市、各单位的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条 节能减排主要措施包括:
(一)健全节能减排组织管理机制;
(二)宣贯节能减排政策法规;
(三)开展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推广示范项目和节能产品;
(四)推广新能源运输工具及配套设施;
(五)履行节能减排监管职责;
(六)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七)执行污染排放标准;
(八)工程建设节约。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等级。鼓励超额完成量化考核目标和节能减排工作创新。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单位自查和省厅复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节能减排量化目标完成情况、节能减排主要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自查得分及证明材料等。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厅节能办。
省厅每年3月10日前组织检查组对各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复核,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报告经厅节能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考核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单位,具备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评先树优的资格,省厅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单位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报告,报厅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在考核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