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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字号: ] 2023-09-18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阅读次数:

临沂众航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8日,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对临沂众航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落实道路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023年1月13日,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对临沂众航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3月8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之规定,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许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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