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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保高速"10·7"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字号: ] 2012-07-27  安全监督科   阅读次数: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0月7日15时45分许,滨保高速公路天津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447.15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10月7日9时15分,云伟驾驶冀B99998号大客车由唐山市瓦官庄出发前往保定市,车上共有乘客52名。13时,车辆到达保定市,中途无人上下车。13时32分,该车在保定市搭载另外54名乘客,起程返回唐山市,中途无人上下车。当日12时左右,崔元孝驾驶鲁AA356W号小轿车,与妻子袁倩、儿子崔哲一起由山东省济南市出发前往天津市宝坻区,期间崔元孝、袁倩轮换驾驶车辆。
  14时49分开始,小轿车由袁倩驾驶,当车辆行驶至滨保高速公路60.7公里附近时,遇云伟驾驶的冀B99998号大客车在右前方行驶。袁倩继续驾驶小轿车以不低于120公里/小时的速度超越大客车。当小轿车与大客车并行时,袁倩采取减速措施,并在小轿车越过大客车车头后两次左右调整方向盘。15时45分许,小轿车以113.2公里/小时的速度在第一车道靠右侧行驶,大客车以115.6公里/小时的速度在第二车道靠左侧行驶,大客车左侧车轮位于一、二车道分道线处,由于两车横向距离较近,大客车车身左侧前部与小轿车右侧后部发生擦蹭撞击。
  发生撞击后,云伟在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情况下向右转向,大客车偏离车道并冲向道路右侧波形钢护栏。当大客车接近右侧护栏时云伟又急向左转向,造成大客车向右倾覆,靠压在护栏上滑行62米(其中,大客车斜靠在护栏上滑行26米,大客车压倒、压弯护栏约36米)。在此期间,护栏波形板和护栏立柱持续冲击大客车车身右侧,大客车右前风挡玻璃立柱和车门后立柱受冲击变形,上部结构开裂。此后,护栏未被压弯部分在大客车惯性力的作用下,插入大客车右前上角并贯穿车窗插入车内,继续冲击右侧车窗立柱,造成车窗立柱与车身骨架在焊接部位断裂,大客车车顶右侧与车身骨架开裂。大客车在右上部被护栏贯穿的情况下继续滑行约80米,护栏在车内对大客车乘车人形成切割和撞击,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部分公路设施损毁,直接经济损失3447.15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大客车驾驶人云伟超速行驶、措施不当、疲劳驾驶三项交通违法行为的共同作用下,大客车与小轿车发生擦撞并侧翻,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小轿车驾驶人袁倩在超越大客车时车速控制不当,两次左右调整方向,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大客车超员载人,加重了事故后果。
  (二)间接原因。
  1.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1)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包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违规同意通达客运分公司与事故大客车的挂靠经营行为;未发现和解决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管理混乱等问题。
  (2)通达客运分公司违规与事故大客车实际所有人张永彬签订《车辆靠挂合同书》;未发现和整改纠正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纠正事故大客车违规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的人员驾驶车辆;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致使事故大客车长期私自承揽包车客运业务。
  2.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未认真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规定认真核发省际包车证,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
  (2)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开展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
  3.河北省、保定市、唐山市和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
  (2)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市区内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
  (3)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
  (4)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到位,未协调解决好在滨保高速冀津收费站进入天津方向设置交通安全服务站的问题;路面巡查工作中未发现和解决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滨保高速天津“10·7”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云伟,事故大客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1年10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2.张永彬,事故大客车车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1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1年11月3日,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改为监视居住。
  3.幺立伟,事故大客车包车组织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1年10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闫小军,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大客公司经理。未认真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私自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人员驾驶车辆的安全隐患;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致使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王立祥,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安全保卫科科长。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私自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人员驾驶车辆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鲁卫东,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保卫科。未认真督促分管部门开展包车客运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私自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人员驾驶车辆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 宋瑞祥,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大客公司。未认真督促分管部门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私自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人员驾驶车辆的安全隐患;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混乱的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 王军生,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协助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公司分管领导和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 齐立军,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公司经理,兼任唐山汽车东站站长。未认真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彻底治理私人车辆违规挂靠经营的安全隐患,对公司分管领导和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 武秋生,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安全处处长。未认真督促检查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 汪秋英,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副处长,分管包车客运工作。未认真督促检查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 孙玉强,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处长。未认真督促检查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 莫国华,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交通安全处。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和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致使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未发现和及时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以及在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方面存在的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 王俊生,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行政处。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和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未发现和及时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以及在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方面存在的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 李建民,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组织彻底治理私人车辆违规挂靠经营等安全隐患,对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 王贵林,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未认真督促检查包车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组织彻底治理私人车辆违规挂靠经营等安全隐患,对集团公司和通达客运分公司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 牛久利,唐山汇达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1999年1月至2010年1月任原通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在担任原通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贯彻落实原交通部关于禁止车辆挂靠经营的规定不力,违规同意下属分公司与事故大客车实际所有人张永彬签订《车辆靠挂合同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 刘达,中共党员,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副科长,分管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认真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规定认真核发省际包车证,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 李筠荔,中共党员,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科长。未认真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规定认真核发省际包车证,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 张凯,中共党员,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客运管理科。督促分管科室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 孙惠忠,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党总支书记。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 郑建国,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交通运输管理处。督促交通运输管理处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0. 杨荣博,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副书记。组织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交通运输管理处未认真履行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监管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1. 王和深,中共党员,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检测科副科长兼查验员。开展车辆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 荣晓滨,中共党员,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检测科科长。组织开展车辆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3. 彭利民,中共党员,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分管车辆检测科。督促分管科室开展车辆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4. 温俊利,中共党员,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督促分管领导开展车辆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5. 南林,中共党员,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负责保定市区五四东路与长城大街集中治理和巡逻管理。10月7日开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市区内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 王志辉,中共党员,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组织开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对当班民警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7. 张志勇,中共党员,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保定大队科员。10月7日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 杨凌博,中共党员,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保定大队副大队长。作为10月7日带班领导,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 霍贵军,中共党员,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支队长。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对当班民警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0. 袁海山,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唐津大队主任科员。10月7日在滨保高速公路执班巡查工作中,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1. 李振刚,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滨保高速负责人。作为10月7日值班领导,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 姚传义,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秩序管理科科长。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 康国彬,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支队长。未按上级通知要求协调解决好在滨保高速冀津收费站进入天津方向设置交通安全服务站的问题;督促内设科室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袁倩,鲁AA356W号丰田牌小轿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建议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袁倩予以罚款。相关部门要监督袁倩履行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
  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河北省相关部门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滨保高速天津“10·7”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后果十分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为了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清理道路客运企业挂靠车辆,建立良性发展的道路客运产业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的要求,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要对存在挂靠经营或变相挂靠经营的客运车辆进行彻底清理,逐步理顺客运营运车辆的产权关系,对清理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经营方式的客运车辆,要取消其经营资格。对达不到规定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要及时进行更新淘汰,新更新的车辆禁止挂靠经营或变相挂靠经营。
  (二)整顿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切实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的安全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整顿管理,认真审查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运营资质、包车合同、申请路线和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等情况,严格审批、发放包车证,杜绝违规发放空白包车证的现象,严禁旅游包车客运违规从事班线运输等与审批资质不相符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旅游包车客运的市场运营秩序,提高旅游包车客运的安全程度。要着力改变旅游包车客运市场分散经营、不进站经营的现状,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整合旅游包车客运市场资源,推行道路客运企业统一管理的经营模式,强化对旅游包车客运的日常安全监管。要进一步督促指导包车客运企业规范填写客运包车合同,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包车约定的时间、起止点和运行线路等信息,明确包车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健全道路客运企业内部安全制度,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能够执行到位,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要充分利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科技手段,强化道路客运企业对所属客车的动态监管,加大对超速、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
  (四)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监管教育制度,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制度,对客运车辆驾驶人实行全过程监管、终身诚信考核。在驾驶证和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申领考试环节,要重点提高驾驶人应对恶劣天气、复杂路况以及紧急突发事件的操作技能和水平,完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提高客运车辆驾驶人的职业准入条件。在录用上岗环节,要进一步建设完善信息公开共享的驾驶人 “黑名单”信息库,道路客运企业要严格审查新聘用客运车辆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提高道路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在日常教育管理环节,道路客运企业要组织车辆驾驶人定期开展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并通过多种形式定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杜绝客运驾驶人脱离道路客运企业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问题的发生。
  (五)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道路、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跨省长途客运车辆,要强化区域合作,有效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认真检查客运车辆的驾驶人情况、车辆乘载人数、车辆安全状况等,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提示,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要强化安全问责,凡是没有依法履行安全职责或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乃至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修订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标准,从本质上提高道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国家有关部门要适应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尤其是涉及车辆安全性能的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修订,在制定、修订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不断细化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将现行的推荐性标准逐步上升为强制性标准,有效提高客运车辆准入安全门槛。要进一步提高客运车辆整车车身强度、上部结构强度,强制大、中型客车采用全承载整体框架式车身结构;对新生产和在用的大、中型客车推行安装座椅安全带制度,进一步提高客运车辆的被动安全性能;要提高客运车辆行李舱高度限值的安全性能指标,进一步降低客运车辆高度和整车重心,提高客车侧倾稳定性;要逐步推广使用客运车辆限速装置,进一步提高客车的主动安全性能;要修订完善高速公路安全防护栏技术标准,提高护栏的安全防护能力。




  国务院滨保高速天津“10·7”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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