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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莱西市“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字号: ] 2015-07-21     阅读次数: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1日凌晨2时40分,309国道莱西境内200KM+80M处发生一起两辆货车追尾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一)肇事车辆情况
  1、鲁QD1862(Q7D8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为张法全,挂靠单位为临沂聚鑫运输有限公司,性质为普通货运。
  2、鲁QF2067(QFE93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为王统振,车辆挂靠单位为临沭县全顺货运有限公司,性质为普通货运。
  (二)驾驶人情况
  1、张发财,鲁QD1862(Q7D82挂)号货车驾驶人,临沂市兰山区人,系车辆实际所有人,无驾驶证和道路运输资格证,右下肢膝关节上截肢,装有假肢。
  2、王统振,鲁QF2067(QFE93挂)号货车驾驶人,临沂市临沭县南古镇西塘疃村人,系车辆实际所有人,持有道路旅客、普货运输从业资格证。
  (三)车辆挂靠企业、实际所有人及使用情况
  1、临沂聚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军,总经理刘纪成。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
  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张法全,于2012年11月23日与聚鑫公司签订货物车辆登记经营合同书。
  2、临沭县全顺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公司),法人代表杨同真,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王统振,于2014年4月15日与全顺公司签订了货运车辆登记经营协议书、保证书。
  (四)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为双向四车道,其中两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直道无坡度,路面全宽16米,路面标志标线齐全。
  事故发生时天气  晴。
  (五)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
  1、张发财,鲁QD1862(Q7D82挂)号货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2、孙慧,鲁QD1862(Q7D82挂)号货车乘车人,张发财妻子,当场死亡;
  3、张博文,男,4岁,鲁QD1862(Q7D82挂)号货车乘车人,张发财儿子,当场死亡。
  车辆损失情况:
  鲁QF2067(QFE93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和鲁QD1862                                              
  (Q7D8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0月1日2时40分许,张发财无证驾驶鲁QD1862(挂车号鲁Q7D8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孙慧及张博文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00KM十80M处,遇王统振驾驶鲁QF2067(挂车号鲁QFE93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停在路边,张发财驾车撞在王统振车辆后尾部,致张发财、孙慧、张博文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2014年10月1日凌晨2时43分,莱西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指派交警、消防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前往施救。莱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等有关人员立刻赶赴现场指挥处置。莱西市市长、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应急办、卫生、安监等相关负责人以及青岛市交警支队支队长一行先后到达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各种检验、鉴定均向各方当事人及亲属进行了告知,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已送达各方当事人及亲属。
  三、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青岛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韩守信任组长,市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委、总工会、安监局、莱西市政府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责任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临沂市人民政府派人参加了调查。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检测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一)鲁QD1862(Q7D8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张发财,无驾驶证和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在身体不具备驾驶条件的情况下,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鲁QF2067(QFE93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驾驶人王统振,在临时停车时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车辆有超载行为,建议交管部门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建议安全监管部门对聚鑫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为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临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聚鑫公司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议临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兰山分局运输管理所和义堂交管所进行通报批评。
  四、管理环节上出现的问题及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鲁QD1862(Q7D8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张发财,无驾驶证和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在右腿膝盖以上截肢后
  安装假肢,身体不具备驾驶条件的情况下,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鲁QF2067(QFE93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驾驶人王统振,在临时停车时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但其作用与过错相对较小。
  3、聚鑫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疏于对登记在本公司名下挂靠车辆的管理;没有严格履行管理责任,致使不具备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车辆,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全顺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所属车辆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5、临沂市交通局兰山分局运输管理所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管理存在漏洞,监督检查不到位。属地义堂交管所虽然对聚鑫公司进行了检查,但未督促聚鑫公司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挂靠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整改措施
  (一)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和运输企业通报此次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管理。结合此次事故教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道路运输企业排查活动,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确保从业人员和车辆符合安全要求,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查处超范围经营、车辆无证营运、人员无从业资格上岗、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交通安全。
  (三)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厉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无证、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非法停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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