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各县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有关运输企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约谈制度是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和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临沂市交通运输系统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运输或工程建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局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上级部门在明察暗访中发现较大以上隐患未能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或给当地造成影响的;
(五)对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已批准或许可的安全生产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三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
(八)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九)市局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约谈对象
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各县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市局监管的运输企业。
被约谈人员是指:
(一)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二)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的相关人员;
(三)需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未落实各级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部署;已批准或许可的安全生产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隐患未能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影响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本情况、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吸取的教训、采取对策措施,消除影响的汇报。
(二)对安全生产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约谈,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事件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等专题汇报。
(三)对挂牌督办仍存在安全隐患的约谈,听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专题汇报。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对目前违法经营现状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计划,采取对策措施等情况汇报。
第八条 约谈形式
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局领导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市局领导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九条 约谈组织
约谈由市局领导或市局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安委办)提出,并提前3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人员。需市局主要领导主持约谈的事项,应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被约谈单位收到《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势确认通知事项,同时上报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市局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通知参加约谈的单位和人员;
(二)负责约谈记录,起草及印发约谈纪要;
(三)负责相关约谈材料的整理归档保存;
(四)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和类型,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和市局安委会分管领导主持约谈,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约谈工作。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和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约谈会议。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将约谈内容建档立案。档案内容应括:
(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二)参加约谈人员签到表;
(三)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四)安全生产约谈纪要;
(五)安全管理建议书;
(六)被约谈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约谈结束后可根据情况向被约谈单位下发"安全管理建议书"。
第十三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安委办,并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市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