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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巡游出租车市场规范经营指引
[字号: ] 2024-01-30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阅读次数:

为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守法、诚信经营,提升我市巡游出租车服务质量,现制定《临沂市巡游出租车市场规范经营指引》,为交通运输经营者规范经营提供参考,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指引,以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一、巡游出租车对乘客能否拒载?

1.“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

3.有权拒载的情形: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扬手招车的;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驶出省、市、县境而不按规定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精神病人无人监护的、酗酒后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的(可拨打110求助)。

4.因交接班、车辆故障、驾驶员用餐或休息等原因不能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时,应使用暂停运营标志。

5.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拒载的,应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二、巡游出租车经营中如何判别“绕道行驶”是否违法?

1.“绕道行驶”,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无正当理由而绕道行驶是违法的。

2.有权绕道行驶的情形:乘客突发急病、分娩、遇险等正当理由,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履行救助义务而绕道行驶的;因遇堵车、修路等原因需要变更行驶线路的,告知乘客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路线里程、费用等情况,征得乘客同意可以绕道行驶。

3.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乘客运输到约定地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道行驶。

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绕道行驶的,应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三、巡游出租车经营中如何区分“拼客”与“可以搭载其他乘客”?

1.“拼客”,是指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2.可以搭载其他乘客的情形:驾驶员明确征求乘客意见,乘客作出明确的“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意思表示。

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违法拼客的应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四、巡游出租车经营中如何规范收费?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2.乘客上车后,驾驶员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不正确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以及安装“跑得快”等违规设备,导致费用过高的,损害了乘客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议价。“议价”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而是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我国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各地制定了当地出租汽车运价的收费标准。

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违法议价的,违反了国家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五、巡游出租车接受电召任务后是否必须履行?

1.“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的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候客,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3.下列情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驶出省、市、县境而不按规定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精神病人无人监护的、酗酒后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的(可拨打110求助)。

4.因交接班、车辆故障、驾驶员用餐或休息等原因不能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时,应暂停电召服务。

5.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应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六、巡游出租车在客流集散地如何规范营运?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等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指挥,按顺序排队候客,不得通过电召方式在排队候客区揽客,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应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七、巡游出租车是否可以异地经营?

1.“异地经营”是指起讫地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或者送客到异地后就地绕城喊客、拉客、等客等招揽乘客的行为。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3.巡游出租汽车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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