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平台公司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资质,驾驶员必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驾驶的车辆必须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未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上路经营。
案例一
8月12日,执法支队京沪高速公路大队按照集中行动部署,在兰山区聚财六路进行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对车辆鲁QAA**28(渐变绿)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询问,该车为孙*所有,车上载有1名乘客,从府东大厦至临沂商城,通过**出行软件下单,经查询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以及**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二
7月30日,执法支队高铁火车站大队在临沂北站落客平台开展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对鲁QAG**62(渐变绿)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并对驾驶员王**和乘客进行询问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乘客通过**出行平台下单联系乘坐该车,从桥坊小区到临沂北站,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以及**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