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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开展出租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字号: ] 2017-10-16  执法支队   阅读次数:

执法检查现场

  为规范临沂市出租车客运市场经营秩序,10月14日晚,临沂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兰山大队、直属大队联合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在解放路与滨河大道交汇处、银雀山路与滨河大道交汇处等地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此次行动共查处违章运输车辆6台,其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车辆4台;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未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车辆2台。
  根据《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车牌且车籍地在许可区域范围内;(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三)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五)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2万元;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六)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时未满2 年,且行驶里程未满5万千米;(七)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实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与市城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公室已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各自职责,在城市规划区内对网约车进行规范化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在此提醒广大出租车驾驶员朋友,《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自细则施行之日起,已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驾驶员以及车辆,凡是符合细则标准条件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请抓紧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以及车辆如果擅自收取费用进行营运,一律按照细则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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