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模式|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交通执法 > 工作资讯 > 正文

严厉打击网约车无证营运 执法支队开展出租客运打非治违整治行动
[字号: ] 2026-06-08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阅读次数:

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持续开展出租客运打非治违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网约车非法营运行为,以精准执法筑牢客运市场安全防线。期间,执法人员紧盯火车站、公交站点等非法营运高发点位,重点排查车辆无合规手续从事网约车经营、平台违规派单等违法行为,接连查处2起典型无证营运案件。

案例一借助顺风车平台无证营运被查

5月22日,执法人员在临沂北站落客平台对朱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内载有1名乘客,朱某未提前发布出行信息,为满足乘客出行需求,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从**小区西门至临沂北站,并收取车费。经查实,朱某自今年3月18日起,长期不定时、不定点位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载客,已背离顺风车合乘本质要求。经核查,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朱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二:平台违规派单+司机无证营运双双被罚

5月28日,执法人员在兰山区智圣路**小区北门公交站对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内运载乘客1人,周某通过云*科技有限公司的云*通行软件网上接单,从**小区东门到临沂**集团有限公司,并收取车费。经核查,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理结果

驾驶员周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平台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双方均涉嫌违法,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予以立案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下一步,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将立足长效治理,持续深化跨部门协同联动强化科技赋能,保持出租客运领域常态化高压整治态势引导出租客运市场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返回    打印     关闭
分享

相关内容

无相关文章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509号

鲁ICP备2025157384号  网站标识码:3713000008  

主办: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技术支持: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