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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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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鲁Q7347N等普通货物运输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的公示
[字号: ] 2021-07-01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以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规定,决定撤销下列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注销相关《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车辆所属单位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运管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拖审逾期两个年度以上车辆.xlsx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兰山分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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