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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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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综合监管合规指引
[字号: ] 2022-09-26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阅读次数:

为规范网约车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提升综合监管效能,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2〕6号)以及《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汇编(2021年版)》、《关于推进落实交通新业态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综合监管工作。

一、监管对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

二、监管内容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和从业资格,向未取得相应许可的驾驶员、车辆派单,未按规定向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传输有关数据信息,或网约车经营服务过程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存在低价倾销、欺诈、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存在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存在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严重侵害网约车驾驶员劳动保障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不依法纳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存在其他危害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管频次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监管方式

(一)现场检查:根据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关要求,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中随机抽取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检查。

(二)网络监测:运用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服务活动进行监测。

五、监管措施

(一)教育指导: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能够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予以纠正,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行为。

(二)日常监管:各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开展行政检查,对查实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理。

(三)年度抽查: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四)联合约谈: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部门的,相关部门可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评估,组织开展联合约谈,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整改。

(五)联合监管: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依法依规处理后仍拒不改正的,相关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协同监管联席会议同意后,可组织发起联合监管,提出处置建议。

(六)信用评价: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管理体系,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上予以公示。

(七)联合惩戒。对于网约车领域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处罚信息上传至“信用交通”“信用中国”等信用监管平台,探索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财产保险服务、贷款服务等领域实施联合惩戒。

六、监管程序

(一)风险预警:相关部门将相关的网约车行业风险预警信息及时推送或抄告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协同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

(二)职责分工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线下车辆或人员不一致以及违反运营服务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市委网信办:配合有关部门清理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相关网络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载体及信息服务。

3、市公安局:负责网约车驾驶员的背景审核工作;协助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网约车交通违法信息;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打击非法营运;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涉嫌经济犯罪和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用户道路交通违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阻碍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其他危害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市人社局:依法查处严重侵害网约车驾驶员劳动保障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5、市人民银行: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

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

7、市税务局: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8、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处置通过虚假承诺取得经营许可的行为。

9、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网络犯罪、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站依法予以处置。

七、行政检查

(一)检查准备

1、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及检查人员组成、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2、确定抽查任务。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创建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3、确定抽查比例。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采用不同抽查比例,信用等级越低抽查比例越高,对信用等级最低的监管对象全覆盖抽查。

4、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启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中的对象抽取程序,按风险分类等级设置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产生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

5、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针对任务要求调配执法力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检查任务的,经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

(二)检查实施

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要求开展检查活动,严格对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一次性完成本次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执行抽查任务时,一般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其它方法。执行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预查比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2、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相关资料。实地核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运用通移动检查系统,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可视情采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检查完成后,需要被检查对象在双随机检查记录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检查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检查情况,讨论确认双随机检查情况汇总表的相关检查结论,并形成书面检查结果,双随机检查情况汇总表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三)检查结果审核与公示

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检查结果经负责人审核认定,并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于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执法检查人员录入省工作平台。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同时共享到信用中国(山东)、信用交通(山东)网。

八、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及应用

(一)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应当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立案调查、问题线索移交移送等后续处理措施。对检查对象不予配合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应当作为失信记录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信用交通(山东)网。

(二)检查结果运用。将抽查检查及后续处理结果信息纳入交通运输系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加强“信用核查”、强化联合惩戒,对有相关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企业高管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构筑“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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