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沂市公安局和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孙廷国(驾驶员证号371324********9112)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判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孙廷国巡游出租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上述个人应当立即停止一切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于7日内交回配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逾期不交回的,证件自行作废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