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环委〔2023〕1号)主动公开市直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要求,现将我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公开如下:
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1.负责指导公路、水路等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指导各县区公路路网建设优化,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公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3.负责落实交通运输结构调整政策和重点企业货物运输“公转铁”,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的淘汰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维修制度,并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5.负责组织开展防治市管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不含渔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监督管理,指导内河船舶污染防治。
6.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
7.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公路、桥梁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置设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并监督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8.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市管内河通航水域有关船舶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组织公路等相关部门、单位为处置有关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9.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10.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涉及生态环境舆情的引导、宣传相关工作。
11.按职责做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相关工作。
12.依法对组织编制的交通运输专项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公众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投诉举报栏目等渠道举报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问题,纳入临沂交通运输市级服务监督事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