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市场规范有效,经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及其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发现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户下无有效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所属单位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运管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拟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名单.xls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河东分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