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利(身份证号:320381********7312):
你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3713952024000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4日对你作出了《催告书》(371395202400065),并于2024年7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你,你于2024年7月8日拒收该邮件,致使该《催告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将该《催告书》(371395202400065)公告送达给你,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371395202400065).pdf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