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善乐(身份证号320721199xxxxx0832):
我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7139220250004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371392202500047),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37139220250004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371392202500047)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
《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371392202500047.pdf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