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贺宾(身份证号:132423197xxxxx0417):
我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号:371395202500188),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号:371395202500188)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号:371395202500188).pdf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