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贺宾(身份证号132423197*****0417):
我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71395202500188),因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37139520250018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371395202500188)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371395202500188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