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业(身份证号130625198xxxxx2075):
我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7137320250013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371373202500131),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37137320250013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371373202500131)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371373202500131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3713732025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