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0153660/jtysj/2022-0000175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10-1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的通知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的通知

2022-10-12   作者: 点击数:  

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各县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有关企业: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将阶段性政策落实情况(含缓缴金额等)于2023年1月3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朱光峰 7879371

邮箱:lysjtjjsglk@ly.shandong.cn。

附件: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1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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