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0153660/jtysj/2024-0000014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12-2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临沂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2-29   作者: 点击数: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各县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83号)文件精神,现将《临沂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重新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健全和完善临沂市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依据《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 号)、《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鲁环委〔2022〕1 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 号)、《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临沂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行业指导;协同联动,各方参与。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机构。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组长,市局分管交通环保和应急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分管负责人,市局办公室、建设管理科、运输管理科、科技教育科、公路科、城市交通科、市交通运输系统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环保专班)、各县区交通运输(分)局主要负责人,以及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环保专班。

(二)机构职责

1.指导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

2.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3.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等应急保障及救助支援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科技教育科: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的宣传,加大对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负责安排机关、局属单位公务车辆落实限行要求等应急措施。

建设管理科:指导并督促交通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扬尘治理措施,加强对重点保障性交通建设工程落实扬尘管控措施的监督检查。

运输管理科:指导并督促落实货运站等道路运输企业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公路科:指导并督促落实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扬尘治理措施,加强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省道道路保洁的监督检查。

城市交通科:指导公交企业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

环保专班:编制《临沂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根据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转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通知,协调、督导、调度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制定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及日常养护扬尘治理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普通国省道重点保障性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和公路保洁的监督检查。

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协助指导货运站等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协助指导公交企业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操作方案,协助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

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督查各县区、开发区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情况;协助加强对重点保障性交通建设工程落实扬尘管控措施的监督检查;协助加强对货运站等运输企业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扬撒的营运车辆的检查力度。

各县区交通运输(分)局:在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定本县区交通运输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货运站等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加强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督查本辖区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情况;完成上级领导小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警发布与解除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 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 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 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 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预警等级,启动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响应。

(三)预警解除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解除通知,下发市交通运输局解除应急响应通知。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PM2.5 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响应程序

接到市应急指挥部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通知,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相应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管控。对交通建设工程中的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包括民生保障工程,省、市重点项目,省重大项目,中央、省投资计划执行的项目建设工程等),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经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

3.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III 级应急响应措施。III 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交通建设工程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砂石料场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普通国省道在加强道路保洁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2)II 级应急响应措施。II 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可采取减免公共交通乘车费用等措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交通建设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浇筑。除民生保障类外,货运站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道路运输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交通建设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I 级应急响应措施。I 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配合相关部门在城市重点区域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劝返分流高排放车辆。

五、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每日将前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日按照市启动应急响应通知要求,将前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情况报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六、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应急响应执行工作情况,包括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设置专职人员,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工作顺利开展,保障专项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工作联络,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联络通畅,处置及时。

(三)物资保障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和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设备与通信设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八、应急培训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培训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应急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九、应急演练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专项实施方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十、应急宣传教育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情,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一、责任追究

加强对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认真做好对企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数据造假、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保障类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二、附则

(一)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0月17日印发的《临沂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临交政字〔2019〕62号)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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