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的实施工作,依法界定交通运输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以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业务事权,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机制,特制定《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临交政字[202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交通运输部新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于2020年9月1日实施,为全面做好新客规宣贯实施工作,依法界定交通运输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业务权限,明确部门管理职责,简化许可程序,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1394号)
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交运管函[2020]47号)
三、主要内容
1、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客运站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
2、客运经营备案。班线客运经营者向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客运线路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备案车辆号牌。行政审批部门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运站所在城市市区、县城城区的客运班线主要途经地点设立停靠点的,向原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3、《道路运输证》配发。交通运输部门为客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中一、二、三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许可投入的车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四类线路许可投入的车辆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配发《道路运输证》。
4、客运标志牌管理。省际、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印制,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向客运经营者配发。
5、定制客运管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向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班线客运标志牌(定制客运)和《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
6、政策过渡衔接。客运企业、客运站按照《客规》和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客运经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将行政审批和报备业务信息推送给交通运输部门。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信息化建设;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客运企业、客运站、客运线路、客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线路和车辆等各类管理档案。各部门和企业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业务有效衔接和新旧政策过渡,确保《客规》平稳实施,推动全市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