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交通运输局、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实施细则》明确我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办事机构服务能力的认定、网约车车辆标准、网约车聚合平台责任等具体事项,以及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发放等行政许可具体实施问题。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经营者许可条件。《实施细则》明确网约车经营者申请经营许可需具备相应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要求的线上服务能力结果认定;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具体标准由行政审批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明确网约车标准。《实施细则》明确网约车车辆标准:7座及以下乘用车,在本市注册登记,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初次向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日期未满3年;非新能源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2万元、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综合续航里程不小于400千米;投保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不得采用与巡游车外观相近的车体颜色,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等营运设备。
(三)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责任。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有关要求,《实施细则》中明确了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定位和责任。
(四)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定位。《实施细则》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平台和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平台规则或法律途径解决。
四、涉及范围
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车辆及驾驶员。
草案原文: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