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京沪高速公路莱芜至临沂(鲁苏界)段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十六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020年11月,京沪高速临沂段改扩建工程完工,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京沪高速公路莱芜至临沂(鲁苏界)改扩建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鲁交财〔2020〕66号文),对该段进行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您提出京沪高速公路莱芜至临沂(鲁苏界)段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建议,我局会同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山东高速临沂发展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目前该路段尚不具备实行分时段差异化收费条件。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山东高速临沂发展公司沟通对接,同时积极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汇报,就您提出的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
再次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