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临沂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13日
临沂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交安监发〔2011〕777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是指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市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县交通运输局、局属相关单位、有关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办法。
第三条约谈由市局或市局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需市局主要领导主持约谈的事项,应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
约谈由市局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局属有关单位、相关科室参与。局属有关单位、相关科室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组织本行业内的安全生产约谈活动。市局组织的约谈,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府其他部门、新闻媒体以及安全管理专家列席。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约谈。
约谈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或者出现需要约谈的情况,制发《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人员、约谈需要提交的材料。被约谈单位收到《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上报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发起约谈的单位负责约谈通知、约谈记录、约谈资料整理归档保存、约谈跟踪督办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处理。
第四条约谈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两种形式。在相近时间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人员出现需要约谈情形的,实行集体约谈。个别单位或人员出现需要约谈情形的,实行个别约谈。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应当约谈县区局、局属单位以及相关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同志:
(一)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落实“四不放过”有关要求,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四)在巡查、执法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市安委会或市局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应当约谈县区局、局属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以及相关交通运输企业负责同志:
(一)在安全生产有关考核工作中排名连续靠后的;
(二)在巡查、执法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七条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局属单位组织的约谈情形,可以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
第八条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有关要求,市局或市局安委会、县区局、局属有关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情形和工作需要,约谈中央企业、省管企业驻临单位和市管企业负责同志,约谈情况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九条约谈内容应当包括:
(一)通报被约谈单位或者被约谈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听取被约谈单位或者被约谈人员陈述、原因分析、吸取的教训、采取对策措施、下一步整改计划等。
(三)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醒、告诫,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以及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市局安委会办公室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通知参加约谈的单位和人员;
(二)负责约谈记录,起草及印发约谈纪要;
(三)负责相关约谈材料的整理归档保存;
(四)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组织约谈后,市局安委会办公室应当整理约谈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二)参加约谈人员签到表;
(三)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四)安全生产约谈纪要;
(五)安全管理建议书;
(六)被约谈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约谈结束后可以根据情况向被约谈单位下发“安全管理整改建议书”。被约谈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复查、核查。被约谈单位或者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整改要求,约谈单位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时采取通报批评、抄告、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移交执法机构立案调查处理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4月12日。临沂市交通局2012年5月31日印发的《临沂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临交政字〔2012〕97号)同时废止。
解读材料:http://jt.linyi.gov.cn/info/1423/103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