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0153660/jtysj/2021-0000263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5-0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联合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联合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01   作者: 点击数:  

专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县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6号)等规定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联合制定了《临沂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联合约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公安局

2021年5月1日

临沂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联合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严肃查处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联合约谈,是指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交警部门与第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交警部门,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

第三条联合约谈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人员等相关事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交警部门联合商议决定,并向被约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出《安全生产联合约谈通知书》,由其组织落实。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府其他部门、新闻媒体以及安全管理专家列席。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市政府其他部门共同约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进行联合约请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未落实“四不放过”有关要求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五)在安全巡查、执法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六)存在违法违规道路运输等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规范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七)市交通运输部门动态监控工作情况通报中行业综合排名、超速、疲劳、异地上线、电子路单等单项排名后3位运输企业的;

(八)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网络安全培训推动工作滞后的;

(九)县区层面上报申请需要市级层面约谈的;

(十)市交通运输部门、市交警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认为应当进行联合约谈的其他情形。

联合约谈时,被约谈单位陈述内容:

(一)未落实或未完成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任务的,应陈述未开展或未完成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三)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联合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交警部门联合商议决定,下发书面通知,告知约谈单位和约谈对象具体的约谈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

(二)约谈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或市交警部门分管安全或业务领导主持;

(三)被约谈对象汇报相关情况;

(四)参加约谈的单位、领导、专家进行质疑并提出抓好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联合约谈主持人就约谈事项提出整改和落实要求;

(六)约谈情况形成《约谈档案》,分别由两个部门留存,已备整改复查。

(七)整改情况落实,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交警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复查。

联合约谈档案:

组织约谈后,应当建立约谈档案,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联合约谈通知书;

(二)参加联合约谈人员签到表;

(三)约谈内容汇报

(四)安全生产联合约谈记录;

(五)安全管理建议书;

(六)被联合约谈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七)联合复核情况。

第八条约谈时限,一般情况下,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约谈为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遇特殊情况,可随时通知进行约谈。其他情况,自发现问题或隐患15日内,组织约谈。

约谈时,被约谈的单位应当提交上报问题及隐患剖析材料、书面检查、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完成时限等资料。

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时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及时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交警部门报告工作落实进度。全部整改措施落实后,要形成专题报告报约谈单位,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联合约谈机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日。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jt.linyi.gov.cn/info/1423/12536.htm

  
上一条:临沂市交通运输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坚决整治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临沂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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