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通运输(分)局、公安(分)局、财政局:
为组织实施好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交运管〔2024〕29号)等文件,我们研究制定了《临沂市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要求,支持新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遵循“规范及时、严格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以下简称“新购置车辆”)是指在2024年7月3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在我市完成车辆新车注册登记并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第四条 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广泛宣传各项保障政策,鼓励引导动员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更新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购置车辆,给予每辆3.5万元标准定额补贴。
第六条 新购置车辆应当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标准;获得税务部门开具的新能源车辆免购置税完税证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辆名称”包含“冷藏车”字样。
第七条 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车辆所有人(以《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为准,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补贴时限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填报《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新能源车辆免购置税完税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进行书面告知。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申请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应当说明理由,并进行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局受理咨询电话:0539-7877050,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北京路1号市交通运输局1507室。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申请后,将核实任务分配至县区。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公安交警部门对以下信息进行核实:
1. 对新购置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核实;
2. 根据《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对是否符合车辆技术参数等选型技术要求进行核实;
3. 对车辆是否具备税务部门开具的免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进行核实;
4.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点击“车辆型号”,在“公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中的“车辆名称”包含“冷藏车”字样(系统网址:https://app.miit-eidc.org.cn/miitxxgk/gonggao_xxgk/index_ggcp.html);
5. 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辆信息开展线下实地核实。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在收到核实任务后7个工作日内,联合出具包含以上5项信息的审核意见(加盖双方公章),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将审核意见及证明资料的PDF版发送至“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后,在《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资金申请表》(附件1)(一式四份)盖章,由市交通运输局汇总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信息后,向市财政局提报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条 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通过中央和省安排的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统筹安排。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将根据省部署要求,按照政策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进行清算。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资金额度将收回。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四条所称市级有关部门为补贴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补贴政策,本次资金不拨付至县(区),资金不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管理和监督。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新购置车辆的具体绩效目标,并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监督工作机制,跟踪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提高资金绩效。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市财政局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置发现的问题。各部门于每月5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抄送上一个月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1.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资金申请表.doc
2.补贴申请流程.doc
文字解读:临沂市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图文解读:如何申领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
负责人解读: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解修波解读《临沂市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专家解读:市交通运输局张弛解读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