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交安监发〔2011〕777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6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是指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市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县交通运输局、局属相关单位、有关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办法。
针对以下情况,市局应当约谈县区局、局属单位以及相关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同志:
(一)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落实“四不放过”有关要求,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四)在巡查、执法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市安委会或市局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针对以下情况,市局应当约谈县区局、局属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以及相关交通运输企业负责同志:
(一)在安全生产有关考核工作中排名连续靠后的;
(二)在巡查、执法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约谈结束后可以根据情况向被约谈单位下发“安全管理整改建议书”。被约谈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复查、核查。被约谈单位或者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整改要求,约谈单位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时采取通报批评、抄告、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移交执法机构立案调查处理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政策原文:http://jt.linyi.gov.cn/info/1422/103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