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深化“平安交通”建设,提高安全发展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交安监〔2020〕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评价。
三、主要内容
对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责任落实、体制机制、检查督办、预防预控和年度重点工作等内容。评价实行千分制,其中责任落实、体制机制、检查督办、预防预控占300分,每年第四季度评价一次;年度重点工作占700分,每个季度评价一次,年度成绩按四个季度平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市局有关科室、单位对照《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细则》内容,对相关指标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经市局安委会审定后,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评价结果作为市对县相关交通运输工作的考核评价依据,并由市局视情抄送县级人民政府。
机关有关科室、单位应做好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推荐行业领域先进单位、试点单位、表彰奖励、省级以上计划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优先考虑获得“优秀”等级的单位。其中,评价等级为“良好”以下(不含良好)等级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作为行业先进单位、试点单位及表彰奖励等推荐对象。
四、保障措施
对在评价工作和评价结果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情形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评价等级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政策原文:http://jt.linyi.gov.cn/info/1422/124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