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9号
1.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2.《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农药实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等14项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