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0153660/jtysj/2023-0000037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9-3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金融财税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融财税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09-30   作者: 点击数:  

人社厅发〔2022〕50号

【内容摘要】:

1.自2022年9月起,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2.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上一条:(金融财税类)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下一条:(金融财税类)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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