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0153660/jtysj/2023-0000039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7-07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金融财税类)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金融财税类)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2022-07-07   作者: 点击数:  

医保发〔2022〕21号

【内容摘要】:

1.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2.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上一条:(金融财税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工程建设类)关于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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